深圳宝安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住建罚〔2024〕5号)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作为鸿桥世纪名园(不含桩基)项目的设计师,在2023年4月13日上传设计图纸时,违反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第3.3.2条的规定,未遵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质量负责。因此,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在2023年9月11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在复查后确认公司已整改完毕。
鉴于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23年12月29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宝住建罚预告知〔2023〕58号),并提供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听取公司提出的不予处罚理由后,鉴于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提交《听证申请书》,并在1月25日的听证会上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决定对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本身。如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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